第07版: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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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布VOCs排污费征收细则
排放浓度超标且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加两倍征收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排放量是指试点行业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

VOCs排污费以自然年为核算周期,由天津市各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进行核定、征收,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指导和稽查。

《实施细则》提出,对VOCs排放浓度超标或者核算周期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此核算周期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试点行业企业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污染防治、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拒报或谎报VOCs申报事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试点行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经有批准权的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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