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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我国环境治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名词解释之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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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名词解释之干部管理

 

■ 市级环保局党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设立党组。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查、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 县级环保分局分党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因此,《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

市级环保局党组和县级环保分局分党组设立程序不同,前者以块为主,由市级党委批准设立;后者以条为主,由市级环保局党组直接设立。

■ 市县级环保部门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

■ 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 党组成员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应该注意的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党组的设立审批程序与党组成员任免程序不同。《意见》第六条提出“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直接任免县级环保分局分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

■ 非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本次改革中,各省环保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环保垂改过程中,统筹管理、灵活使用非领导职数,畅通环保系统干部队伍上升空间。

■ 市县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任免

《意见》关于市县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设置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符合《中共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条例》规定。通过省级环保厅(局)党组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和审批任免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以及市级环保局党组直接任命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等措施,在条上强化了上级环保部门党组对下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统筹管理和主导权,体现了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从干部管理体制上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预问题。

在市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过程中,市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考察有助于协商解决有关干部提名人选问题,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是现行市政府工作部门任免的有关法律要求。任免程序在充分体现省环保厅(局)党组为主的同时,能确保市级党委和政府全过程参与市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 从而调动块上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条块结合推动市县环保工作,也为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留有接口、创造条件。

■ 双重管理干部任免意见征求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 省级环保厅(局)驻市环境监测机构领导干部任免

驻市环境监测机构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其中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这一制度设计,将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条块结合的重要节点、发挥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监测工作的重视,将其机制化、制度化、固定化。一方面确保环境质量监测独立权威开展,保障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从干部管理体制上解决地方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干预问题。另一方面,因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参加其重要会议,与市级党委、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形成良好的监测信息共享、联动协作机制,增强信息共享的及时性、针对性,形成工作合力。同时,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可以增强市级环保局对驻市环保监测机构的话语权,从制度上保证联动协作的主动性、有效性。

■ 环保干部交流使用

为解决垂直管理部门有可能存在的干部交流通道狭窄、出口单一(仅限于系统内流动)、成长空间小等现实问题,《意见》第六条强调“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环保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这一要求,统筹培养、使用环保干部,为环保干部在块上“进”“出”创造条件,为环保干部的交流畅通渠道,为环保干部成长拓宽横向空间。《意见》在研究确定市级环保局任命程序、强化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共享、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等方面也都为环保干部交流使用留有可能。

■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

级并行制度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意见》第十七条强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尽管隶属于市级,但仍按照政策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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