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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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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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

(一)省级政府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主力军。《试点方案》明确了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江苏、山东、湖南、贵州、云南5省确定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吉林省、重庆市确定由环保厅(局)具体负责赔偿工作。省级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提起索赔,有助于实现“责任者足额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有效修复”。

(二)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形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现有鉴定评估能力和技术队伍较为薄弱,因此需要通过改革试点,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

(三)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制约。7省市在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湖南省还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重庆市鼓励创设多种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要求积极推进建立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鼓励构建市场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四)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一是程序性规则强调特殊性。各试点地方根据工作实际在管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诉讼程序性规则方面做出特殊规定。山东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重庆市提出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级法院集中受理。贵州省提出要健全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云南省提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集中管辖。二是责任承担要求多样性。湖南省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三是鉴定评估突出专业性。《试点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方法和技术规范,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湖南省提出由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开展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贵州省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四、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

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将联合相关国家机关,协调指导试点工作,推进试点顺利进行,并评估总结试点工作,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是加强协调指导。建立环境保护部与相关国家机关、试点省市沟通协调关系,及时交流改革试点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改革试点;组织开展地方调研,指导试点省市具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及时评估总结。到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省市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研究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或政策建议,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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