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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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练兵来了“环保警察”
环境违法者现身说法触动了谁?
东阳一违法者被依法控制
监测人员取样属取证程序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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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靖州县一企业主行政拘留期满后,深受教育,在媒体上公开忏悔
环境违法者现身说法触动了谁?

靖州县飞山塘湖村某新建制瓦厂,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图为执法现场。 储艳林摄
 

本报记者张东风 通讯员黄昌华 管晟 储艳林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飞山塘湖村村民张家连,因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制瓦厂,且在县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拒不执行,被靖州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满后,张家连深受教育,在当地电视台和有关网站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悟,向大家宣传法律……

案情:未批先建且拒不停产

2016年5月19日,湖南省靖州县环保局接到投诉,称县飞山塘湖村有人正在新建一家制瓦厂。靖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飞山塘湖村原机制炭厂的厂址已被推平,有建筑材料堆放在厂区内,厂棚已经修建一半,厂区北边正在修建烟筒,已建成约有1米高。

执法人员当即找到现场负责人张家连,经过询问和调查,确认张家连打算在此地修建瓦厂,但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并当场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3个月后,靖州县环保局再次来到这个厂检查,发现其仍未停止建设,厂区内钢架棚、烟筒、烧瓦窑已经建设完成,现场仍有人在进行施工作业。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停止建设,遭到当事人张家连拒绝。

根据张家连拒绝停止非法制瓦厂建设的行为,靖州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取得对比照片资料及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靖州县公安局。

处罚:企业无照经营该处罚谁?

经查,张家连制瓦厂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对比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视频资料等佐证材料,这个制瓦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属实。

根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靖州县公安局于9月5日对瓦厂负责人张家连依法实施行政拘留10日。

对于本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靖州县环保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环保法》中认定主体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据《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对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案件查处时这家制瓦厂还未办理任何手续,所以无法认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也因为制瓦厂还在建设过程未进行生产而无法定义为“其他生产经营者”,仅仅从字面上的意思来看,无法准确定义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人。

办案人员认为,张家连的厂虽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未实施生产排污,但是《环保法》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所以应该认定张家连在实施未批先建的行为时就进入了环保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范畴,所以,认定张家连为此案的责任人。

按照《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两项处罚齐头进行,不能因已经受到行政拘留而免除行政处罚。这大大的提高了违法成本,也增强了环境执法威慑力。”办案人员说。

延伸:唯有“共治”才能“共享”

湖南省靖州县环保部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以身试法挑衅行为的打击,向社会宣示了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手段。

当地高度重视环境违法案件司法移送工作,形成了环保、公安、检察联合办案,共同探讨、相互支持的良好格局。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公安、环保进行了良好的联动。案件责任人行政拘留期满后,环保、公安部门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拍摄专门纪录片,以违法者现身说法的形式,在电视、网站进行法律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湖南省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守法门槛高,违法门槛低”以往被认为是企业环境违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用好新《环保法》这一利器,将环境执法落到实处,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才是真正考验各地环境执法者智慧的过程。

靖州县环保部门严格适用《环保法》,对违法行为坚决采取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罚款、行政拘留、当事人公开忏悔、舆论曝光等多种手段,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

环境问题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每一个公民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唯有“共治”才能“共享”。为调动公众积极性,靖州县环保部门通过做好当事人和公安部门工作,让当事人在电视等媒体上现身说法,公开忏悔其环境违法行为,放大了环境执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也是对广大市民一次成功的环境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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