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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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破获重大“污泥案”
冒用资质非法承接污泥处置生意,两名当事人被刑拘
图为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查获大量污泥,并取样检测。 慈溪市环保局供图
 

◆本报通讯员王璐 方凯

记者晏利扬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陆某可能不会重蹈覆辙甚至错上加错。在收购了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并随意堆放在钢棚内后,面对执法人员的查处,他又悄悄把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私自作了处置……

浙江省慈溪市日前破获了一起重大“污泥案”,经过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长达半年多的联合侦察、跨省核实后,终于掌握确凿证据,使真相水落石出。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陆某先后将210多吨含有重金属的污泥随意堆放,并通过吴某转移处置了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

目前,本案已由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当事人陆某和吴某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是谁在蓝色钢棚内堆放大量污泥?

案件起源要追溯到今年3月29日。

慈溪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宗汉街道政通路1028号南侧的钢棚内,有人堆放着大量污泥,散发出难闻的异味。

接到举报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果然,在宗汉街道的一个蓝色钢棚内,执法人员发现了一座小山般的污泥堆。经检测,这堆污泥内含有大量铜、锌、镍等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知,这些含重金属的污泥是房东陆某堆放于此处的。面对调查,他声称,自己是受江西一家危废处置企业委托才收集污泥的,暂时堆放在这里,准备择机运往江西。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堆放,必须在具有防雨、防渗漏、防扬洒等措施保障,且悬挂警示标志的专门场所才能堆放。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存证后,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展开调查。

司机耍小聪明自保,监控录像颇为蹊跷

当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再次赶到现场时,居然发现情况已经起了变化。钢棚内堆积如山的污泥明显少了一部分。

污泥去哪了?公安民警立即对陆某采取了控制。面对询问,陆某矢口否认污泥减少了,坚持说“本来钢棚内堆放的就这么多”。

公安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几经周折,在调取的监控录像中,一个戏剧性的画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一辆大货车从蓝色钢棚开出来后,在外围绕了一圈,很快又开回了钢棚……

“这里面一定有什么情况。”警方顺藤摸瓜,最终找到了监控录像中的大货车司机,并从这里找到了突破口。

原来,就在3月29日环境执法人员前来调查情况的当晚,做贼心虚的陆某便找来两名货车驾驶员,想通过转移污泥的方式减轻罪责。

“本来我们装货是300元一车,他一下就答应给我1000元一车,我就觉得有问题。”这位司机交代,为了不惹麻烦上身,他明里答应陆某运货,实际装好污泥后在周围绕了一圈又回到原地卸载了。这就出现了监控录像中颇为蹊跷的一幕。

但另一名吴姓司机就没这么“聪明”了,他把一大车污泥装上了车,运到慈溪西山垃圾填埋场倾倒。

模拟实验解难题,非法处置和堆放污泥量一一确认

在人证面前,陆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擅自转移污泥的事实。然而,这辆货车到底装了多少污泥?陆某和两位货车司机都无法说清楚。

“我们赶到西山填埋场想挖出这些污泥,但这里地域范围很大,而且每天有大量垃圾运达此处填埋。”慈溪市环境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说,因无法找到确切填埋位置,执法人员无功而返,调查陷入困境

最终,为明确陆某私自处置掉的污泥到底有多重,慈溪公安、环保联手做了一个大胆的实验:根据陆某和两名司机的三方对应口供,让同一名驾驶员用同样的货车装同样目测数量的污泥,还原事实真相。实验结果显示,这一车污泥已经超过了3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私自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已达到入刑标准。陆某和货车司机吴某当即被警方逮捕。

之后,经过执法人员称重,除了私自处置的污泥,堆放在蓝色钢棚内的污泥,数量达到215.67吨。

涉案7家企业,5家已被顶格处罚

侦查没有就此止步。这么多污泥到底从哪来的呢?环保、公安的调查进一步展开。

通过抽丝剥茧的周密侦查,陆续有7家企业被执法人员锁定。这7家企业中,其中5家是位于慈溪市新浦镇的磷化工企业,1家是位于慈溪市周巷镇的钢筋酸洗企业,还有1家是位于崇寿镇的钢筋酸洗企业。

在对这7家企业的立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钢棚内堆放的污泥和7家企业产生的污泥量相吻合。由于这些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把危险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人进行处置,截至目前,已有5家企业受到了20万元的“顶格”处罚。其余两家企业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么是不是像陆某所称,他是受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危险废物的呢?

今年9月,慈溪市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又千里迢迢赶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这家企业给陆某出具的所谓资质只是证明企业具备处理能力,并没有委托陆某去收集污泥,而且陆某与这家企业之间无劳务、委托代理等书面协议。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陆某冒用江西一企业的资质证明,非法帮助污泥产生企业收集、处置危废,以每吨500元~800元不等向企业收取费用。而涉案企业为图方便,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未遵照危险废物申报转移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给陆某处置。正是利益的驱使,让他们冒险以身试法,最终跌入了犯罪的深渊。

随意倾倒3吨以上危险废物 ,违反哪些法规?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案中,经检测发现,陆某非法收集、贮存的污泥中含有大量铜、锌、镍等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而他将3吨以上危险废物随意倾倒的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历时半年,难度不小。”慈溪市环境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困难是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有的,无论是现场取证、深入调查还是处理处罚,每个环节既是考验又是责任。

慈溪市环境监察大队将每一次案件的查办都作为实战来练兵,提升了业务能力,如由环境监察大队和监测站骨干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学习和剖析新环保法、环境信访调处的基本要求、现场执法取证技巧和规范、采样监测技术要求等。“在执法大练兵中,我们边解决问题,边积累经验。”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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