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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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永年集中审判3起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废,最高获刑三年并处45万元罚金
 

本报通讯员冯涛 赵子豪 张铭贤邯郸报道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日前对3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张某平、朱某才、任某军等3人因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私设暗管,偷排废酸

2014年4月,永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向洺河倾倒废酸,而距离洺河北岸50米处的一废酸收购点存在重大嫌疑。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张某平通过厂内暗管将收购的废酸排入洺河,现场提取水样的pH值为2.11,属于强酸性废水。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废酸,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两次向废井内偷排废酸40余吨

2015年12月13日晚,任某军伙同他人将回收的约10吨废酸液排放到永年县西阳城乡尚庄村北的废井内。3日后的凌晨,任某军再次伙同他人将回收的约30吨废酸液排放到永年县西阳城乡尚庄村北及村东南的废井内。经检测,废井内提取的废酸pH值为0.65,属于强酸性废水。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废酸已达到3吨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非法售卖化工废油30余吨

2013年3月~4月,被告人朱某才通过网络,与没有取得任何收集、储存、处置化工废油资质的常某、王某联系,将124桶化工废油(约30.86吨)卖与常、王二人。经鉴定,上述化工废油为危险废物。依照《刑法》第338条、第69条、第70条、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据永年县环保局局长韩卫平介绍,近年来,永年县通过建立环保、公安、检察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永年县已关停取缔违法企业92家,挂牌督办3家,实施查封扣押8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2起,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人,刑事拘留11人,批捕8人,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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