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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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这几条,可否修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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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这几条,可否修一修?

 

项有雷

“两高解释”的颁布实施,大幅度降低了环境污染入罪门槛,犹如一把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器,给各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有力的打击。但是,由于一些规定还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再有,公、检、法与环保的专业知识差异及法律条文的认知不同,造成执法过程中的意见分歧。根据浙江省温州市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修法参考。

建议一:

取消监测数据认定环节

《解释》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给基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带来时间、人力及财力上的“学杂费”。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已具备相关部门认定的监测资质,本来就应该对环境监测结果负责,省环保厅的认可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实质意义,建议取消认定环节。

建议二:

简化危险废物鉴定程序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种类繁多,而鉴定机构严重缺乏,且鉴定物质为非危险废物容易,鉴定物质确认为危险废物难。建议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医疗废物分类名录》的废物,只要根据其生产工艺或来源已足够证明其符合相关危险废物认定标准的,应该取消鉴定环节,改由环保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就像已使用过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管等,即使已明知其已使用过,也无法鉴定其为危险废物。

建议三:

非法买卖危废应列入犯罪

非法买卖危险废物是大部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源头,如果将非法买卖等同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会使全部危险废物纳入正规处置渠道,可以使危废污染“隐患于未然”。

建议四:

规范污染物取样及备份

环境执法中的污染物取样点位、封存及启封没有统一的规范,经常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建议规范取样至监测的统一标准,并规定备份样品的储存期限,预防执法人员营私舞弊嫌疑,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权威性。

建议五:

扩大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权限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流动性和跨区域性,但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都有执法区域限制,在异地没有执法取证权限,影响办案效率。建议根据案件管辖权限增加环境执法人员取证权限。

建议六: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环保、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移送和网络通报制度。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案件办理进度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公安在环境涉刑案件办理期间要建立线索通报和联合办案制度,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作配合开展案件调查。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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