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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莱芜考核奖惩制度化
今明两年奖惩专项资金分别为1000万元
 

本报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苏玲玲莱芜报道 山东省莱芜市政府日前印发《莱芜市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市级环保考核奖惩专项资金,由市、区分级筹集。2016年、2017年环保考核奖惩专项资金分别为1000万元,每年市级财政负担400万元,各区财政各负担100万元,所有资金缴到市财政。

考核奖惩对象为各区政府和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考核奖惩结果将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实绩考核,作为对各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针对考核事项,《办法》明确提出,2016年、2017年对八项环保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分别是环境空气质量、河流断面水质、污染物总量减排、秸秆垃圾禁烧、燃煤锅炉淘汰、散煤清洁化治理、矿山(石灰窑)粉尘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

在考核奖惩频次方面,河流断面水质、秸秆垃圾禁烧、燃煤锅炉淘汰、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每月进行一次;环境空气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污染物总量减排、散煤清洁化治理、矿山(石灰窑)粉尘治理每年进行一次。

《办法》对每一项环保重点工作的奖惩内容、奖惩对象及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细致规定。以环境空气质量为例,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奖惩,各区PM10、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三项指标每完成一项奖励两万元,完不成的按照完成率考核。其中,每项完成率为80%~99%的,追缴10万元;完成率为60%~79%的,追缴20万元;完成率为40%~59%的,追缴30万元;完成率为0~39%的,追缴40万元。空气质量出现恶化的,每恶化一项,追缴50万元。奖惩对象为各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

莱芜市要求根据考核奖惩结果,严格执行约谈、问责规定。《办法》明确了约谈问责的3种情形: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经有关部门多次督促仍无明显进展的;连续两个月大气、水环境质量同比出现恶化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约谈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对未完成半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及改善率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直有关部门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由分管环保副市长约谈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被省里约谈、限批的,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区区委(工委)、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有应当被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情形的,由市纪委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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