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核与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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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北健全放射源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高风险放射源监管
 

本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高风险放射源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检查制度。

《通知》要求,河北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辖区I、II、III类等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对每个辐射工作单位明确监管具体责任人和相应职责。各级环保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对高风险放射源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本辖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高风险放射源的监督检查制度。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规范高风险放射源现场执法。对本辖区内I、II、III类高风险放射源进行梳理分类,根据不同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源的使用、风险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现场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其中,对医用、固定放射源探伤、测厚料位、绿通等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季度检查1次,设区市环保局每半年检查1次;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含外省在本辖区作业的放射源移动探伤现场检查)作业、石油地质测井的辐射工作单位等高风险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检查1次,设区市环保局每季度检查1次。

现场执法检查时,要细化现场执法的痕迹管理,填写完整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建立辖区高风险放射源执法检查动态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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