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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抓好污染水域综合整治
不断提升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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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湖实行保护式冬捕
山西安泰集团焦化厂等三企业超标排放被提起公益诉讼
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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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张楠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进一步惩治环境领域犯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跟进”及时。2013年6月,“两高”曾就这一问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时隔仅3年半,“两高”再次发布司法解释,既体现了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也说明我国污染防治形势发生变化,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及时更新。

一方面,污染成因错综复杂,易因时而变,旧有的法律规定往往难以跟上形势的变化。另一方面,违法企业为规避处罚,往往费尽心机,不断翻新违法手段,给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带来一定难度。此次司法解释的及时更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性很强,准确把握了近期污染防治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环境领域刑事责任制度。近年来,我国在惩治污染犯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查办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增大。然而,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例如,干扰数据监测系统运行、环评机构和人员严重失职等环境违法行为危害严重,已逐渐成为污染治理工作的顽疾。此外,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等问题,各地也往往存有争议,难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明确了法律适用,解决了相关争议,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利于震慑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广、时间长、后果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坚决打击严重环境犯罪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新增了三种“严重污染环境”、两种“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重点明确、底线清晰,既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又强化了法律威慑力,有利于尽量减少乃至杜绝严重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惩处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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