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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
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和园区名单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发布并实施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自下达的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以及撤销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

《暂行办法》明确,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分为对环境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红黄牌警示以及对区、乡镇(街)及工业园区等的红牌警示。实施环保黄牌警示的对象有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同时处罚金额20万以上(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未验先投同时处罚金额为20万以上(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被依法处罚的违法排污者。

规定实施环保红牌警示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是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相关情形之一,被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违法排污者;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违法排污者;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违法排污者。

第二类是针对依法予以总量限批的区域实施的环保红牌警示,警示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或者《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被予以总量限批的区、乡镇(街)及工业园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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