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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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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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改委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
Ⅰ类资源区0.65元,Ⅱ类资源区0.75元
 

本报记者马新萍12月28日北京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决定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Ⅰ类资源区0.65元/千瓦时,Ⅱ类资源区0.75元/千瓦时,Ⅲ类资源区0.85元/千瓦时。

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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