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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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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6年1~1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废硫酸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5日,干河子罗江断面出现死鱼,绵阳市安州区环境执法人员沿干河子开展全面排查,4月16日4时50分,在安州区秀水镇柏林村五组安州区秀水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F15203的槽罐运输车正在通过管道直接将槽车内废硫酸排入干河子河道,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关闭阀门。

二、调查处理经过

4月15日上午10时30分,绵阳市安州区环保局接德阳市罗江县环保局电话通报,反映干河子下游罗江段(垒水河段)河道内出现少量死鱼。经罗江县监测站检测,水质出现异常,发现水体总磷超标。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力量全面排查。4月16日凌晨4时50分,在安州区秀水镇柏林村河坝边一还在修建的工地围墙内发现涉事槽罐车正在通过暗管偷排,废硫酸来自涪城区的绵阳金峰化工厂。2016年4月16日上午,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涪城区、安州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当事人分别开展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三、适用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情况

贵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正在法院审判,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绵阳金峰化工厂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如实记载废硫酸经营情况,未设置废机油识别标志和未向环保部门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绵阳市涪城区金峰化工厂共处罚款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相关规定,安州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区公安局。

四、移送查处情况

11月9日,由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对贵荣贸易公司李某及共同犯罪涪城区金峰化工公司谢某等6名涉案人员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审判。

案例二

广西南宁“9·28”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荣和五金厂”位于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该厂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由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其中钟柏超出资400多万元,股份为45%;何谢学出资20万元,股份为37%;林木秀出资42万元,股份为18%。“荣和五金厂”于2015年12月开始建设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于2016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两条冶炼铅锭窑炉以为废铅蓄电池为原材料冶炼铅锭。

截至2016年9月27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共12954.7吨,所获产值共9936.4万元,非法所得共888.4万元。

二、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统一部署下,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共出动150多名执法人员、40台执法车辆,联合查处南宁市横县校椅镇原水泥厂区内“荣和五金厂”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窝点。在“荣和五金厂”屯废铅蓄电池窝点,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共 326.7吨,其中湿式废铅蓄电池168.22 吨,干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158.5吨。同时查获飞灰120.1吨,已拆解的电瓶芯82.9吨、电瓶壳99.0吨、电瓶盖45.3吨、电瓶头2.2吨、碎塑料颗粒36.3吨,煤141.9吨、铁屑31.3吨(煤及铁屑未列入查封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当场控制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人员 5名,传唤28人,经现场采样监测,该窝点污水总排口总铅浓度为12.0 mg/L,超过标准1.0mg/L的12倍。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该窝点的废水废液进行采样监测等,完成了对违法事实的证据固定工作,并将废铅蓄电池原厂封存,并派人24小时对厂区进行看守。

三、适用法律依据

经调查,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并向异地转移废铅蓄电池。

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横环罚字〔2016〕5号),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荣和五金厂”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横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横环罚听字〔2016〕6号),拟对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8.4万元;罚款2665.2万元。

四、移送查处情况

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创办的“荣和五金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3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横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3日将钟柏超、何谢学、林木秀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卷材料移送横县公安局,横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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