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环境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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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月1日实施
县级应建水源保护协调机制

 

本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禁止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违反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取土、采砂、打桩,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以及从事畜禽养殖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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