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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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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能够迫使企业将本应内在化的环境风险成本纳入到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

◆杨孟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就绿色金融体系框架下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作出总体部署。据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之中。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称“强制环责险”)箭在弦上。

从强制环责险的自然演进路径来看,环责险的诞生主要源于环境风险管理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实中投保企业与保险机构之间的结合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上,这个既定约束条件其实就是隐性的政府行为,也即政府主导的强制环责险,这几乎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度透视我国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的逻辑,对于准确理解强制环责险的功能定位、全面认识绿色保险的运作机理、深刻把握绿色发展理念的丰富内涵,以及顺利推进强制环责险落实实施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是发挥环境政策工具协同效应的需要。目前,我国环境政策工具主要由行政手段(限产、限排和许可证制度等)、技术手段(清洁能源技术、碳捕集等)和包括罚款、排污收费、环境产权交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即将开征的环境税等在内的经济手段组成。这些政策工具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依存性、啮合性和牵制性。环责险作为环境政策工具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与其他环境政策工具有效链接与融合,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合力,产生功能互补和叠加放大效应。

其次,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是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的需要。我国每年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数百起,由于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缺失,很多环境事故发生后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结果给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更有甚者进而演化为地方财政支付风险。由于环责险能够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者(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制,因而也就成为了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

第三,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是满足企业完全成本(或社会成本)核算的需要。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能够迫使企业将本应内在化的环境风险成本纳入到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最终达到助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的。

第四,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是治理效能提升的需要。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后,保险机构随即成为环境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这一机制将促使保险机构更多地在参与投保企业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协助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同时,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意味着投保覆盖面的扩大,也意味着整个环境保护与治理效能的提升。因为环责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效能的高低呈高度正相关关系。具体地说,保险定价是依据大数法则作出的,也即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的结果。据此,保险机构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厘定保险费率。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难以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环境保护与治理效能的提升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目前,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已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由于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对环境产权的界定,以及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就变得异常困难。这客观上需要在足够大的范围内(理论上的环境污染范围)才能统筹解决,但前提是必须及时掌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全部数据——环境实时动态监测技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及国家对环境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的技术瓶颈已不复存在。

作者单位:

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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