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昆婷北京报道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严格环境准入的重要任务,切实从源头上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政府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意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与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目标要求充分衔接,分别针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18 个重点开发区、3 个优化开发区等5类区域,从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防风险几方面提出了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的原则要求,最终将所有的努力集中在改善环境质量上,并强化了保障措施。既体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硬约束,又赋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有利于地方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细化要求、精准施策。
《意见》要求地方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高度认真做好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并在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强调对未完成水环境等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将督促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并在必要时实施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