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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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北首部循环经济地方法规自1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推动资源节约
产品过度包装最高可罚3万元

 

本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作为河北省首部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3次修改,自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实行资源消耗限额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永久说,河北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根源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现实需求。

《条例》共分为8章75条,将生产领域循环经济、消费和流通领域循环经济以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方面作为主线。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志毅介绍说,《条例》一大特点是推行总量控制,即实行能源消耗、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以总量控制来倒逼各地各企业主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针对生产领域资源节约,《条例》提出,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对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当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停产。

针对农业生产,《条例》明确提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种植、养殖等技术。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肥料,使用标准厚度农用薄膜及可降解农用薄膜,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农药有效利用率和农用薄膜的回收率,减少化肥、农药、农业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

禁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针对河北实际,我们减少了上位法中较多的鼓励性、弹性较大的条款,增加了约束性、刚性条款,使《条例》可操作性更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巡视员宁一鸣说,比如针对白色污染和浪费森林资源等问题,《条例》就列出了多条禁止性条款。

《条例》第31条明确提出,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生产、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

《条例》对商品过度包装也做出了规定,明确设计、生产、使用商品包装,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禁止违反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针对餐厨垃圾处置,《条例》明确提出,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专业收集、密闭运输、统一处置。此外,《条例》还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打造加工利用聚集区

让废弃物重新变成资源,《条例》将重点放在了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聚集区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上。

《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应统筹建设本区域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聚集区,培育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示范企业,淘汰落后的再生资源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升级。

此外,《条例》还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条例》第43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改造回收站点,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集散交易市场,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针对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景观、公用卫生设施等公共事业用水,工业企业、建筑和洗车行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使用自来水。在建筑废弃物利用上,《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堤坝、港口等建设项目,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利用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和废旧道路材料等材料。

15条罚则既有追责又有罚款

针对以往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力度的情况,《条例》在3次审议修改中,特别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法规的强制性和震慑力。

与初审草案相比,最后通过的《条例》扩充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处罚,增加了企业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对产品能效不作标注以及对废弃物不综合利用的处罚。同时,对禁止性规定逐一设定处罚条款。

其中,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条例》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将处以3万~5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再生水回用管网设施,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私自投入使用的,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生产、销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或者生产、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发泡餐具的,将责令停止生产,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销售、采购的,责令停止销售、采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额或者采购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贪污、挪用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等情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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