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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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按期停止制造、进口、销售不符合要求车辆
 

本报讯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从2017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及用于公交、环卫等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开始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根据乌鲁木齐市发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乌鲁木齐市将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及外埠转入的轻型柴油车,均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将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

此外,乌鲁木齐市提出,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机动车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按期停止制造、进口、销售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杨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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