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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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施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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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双瑾西安报道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2月25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办法》首次明确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及所辖6个区县的具体范围。

《办法》共6章46条,涉及执法体制、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细化、补充。

《办法》指出,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这些情况包括: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办法》要求,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向社会公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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