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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生态环保协同立法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潘井泉石家庄报道 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工作会议近日在石家庄召开,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将在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依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的要求,一方起草条例,其他两方密切配合。这标志着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正式确立。

今后,京津冀三方将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开展协同立法。

据了解,早在2015年5月,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三地将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在立法时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见,加强立法工作经验和立法成果的交流互鉴。

2015年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的成果之一,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是在征求京冀人大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2016年1月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协同立法的色彩则更为浓厚,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京津两地人大的意见,而且在内容上进行了专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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