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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将面临法律追责

 

本报讯 针对近期多地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回应称,我国此前仅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但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要受到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据了解,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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