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行为与后果追责结合让“关口”前移
图片新闻
政策引导建立循环利用系统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17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绍兴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行为与后果追责结合让“关口”前移

 

◆本报见习记者徐晶锦

浙江省绍兴市委、市政府近日联合印发《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绍兴市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构建一道制度屏障

此次绍兴市出台的《办法》历经前期研究、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等程序后最终印发,其细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对追责情形进行细化,保留了国家、浙江省追责情形总条款不变,结合绍兴实际,增加了相应的追责情形。

其次,对追责程序进行细化,从追责分工、组织调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选任制领导追责程序、申诉程序、追责衔接、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此外,还对追责方式进行细化,结合绍兴市《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增加了容错免责的条款。

绍兴市环保局局长张永明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主体由原来的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转变,将矛头对准了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发生的根源。

过去,一块林地被非法占用,建起了高尔夫球场、盖起了别墅。做出决策的可能是地方党委、政府,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受处罚的却往往是建设单位。《办法》的出台,打破了这样的局面,意味着决策者、审批者将一起被追责。

“《办法》用制度来引领和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划出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张永明说,“凡是不履责、不作为或越位干扰履责的,都要按制度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制度屏障,效果更可靠。”

列出一张责任清单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了扩容, 除了县(市、区)党委、政府,还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纳入其中。

《办法》明确了51种追责情形,具体如下: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共有18种。比如,“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一打三整治”和美丽绍兴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5种。比如,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经营的。

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

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查处不及时或者避重就轻处理的。

追究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情形有9种。比如,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森林灾害防控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成员责任的情形有10种。比如,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或者使用、转让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这种分类—定责—惩处的制度结构,构成了完整的追责链条,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都有明确的职责界限和失责后果,这样的精准追责方式,大大提高了追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绍兴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说。

实现一个重大突破

《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责”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绍兴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绍兴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引入这样“一票否决”式的规定,并实行终身追责,将对领导干部群体产生极大震动,促使其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职责。

此外,《办法》还注重“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不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而是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在决策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这种重视预防、前移“关口”的做法,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制定一套追责流程

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专门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绍兴市还专门制定了绍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会商部门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

“这些规定,使各个追责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胡剑介绍,《办法》要求并授权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启动并实施问责程序,如果这些部门失职,有关人员同样会被问责。

公众参与与信息透明度,同样被放到重要位置。《办法》中规定,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并通过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建设环境损害曝光平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等,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督。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