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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南通出台指导意见加强生活噪声管理
破解取证和执行难题

 

◆本报通讯员周斌如 李婷

见习记者李苑

生活噪声污染近年来成为群众投诉的焦点之一。但由于噪声源、传播路径、受声点等的复杂性,导致出现监测取证难、界定责任难和执行落实难。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社会生活噪声”治安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噪声认定、超标数值、执法程序等进行明确,为各类生活噪声污染管理提供了保障。

3户以上居民证实即可认定

《意见》认定了生活噪声的七大类,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居民住宅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声响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皆为噪声。

生活噪声是否构成污染,主要在于人们感受,看是否对他人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意见》明确,一般情况下,如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行为人无异议,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意见》还规定,城市社会噪声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如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昼间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昼间不超过50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等。

多次参加《意见》制订工作的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派出所副所长尤志敏表示,之所以规定得如此细致,就是为了便于执行,如果泛泛而谈必将是一纸空文。

他举例说,和平桥派出所辖区内的南大街是南通市区最大商业中心,部分商铺的高音喇叭声音超过了商业中心白天60分贝的标准,标准明确后也让商家有了对照,从而约束他们自觉降低噪声,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噪声超标由公安部门处罚

《 意见》明确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案(事)件的执法主体是公安部门。对此,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表示,警察在日常辖区治安巡查过程中有发现、制止制造噪声违法行为的工作条件和手段,这样也能让环保部门腾出手来处理工业企业噪声超标问题。

此前,公众对处理社会生活噪声的主体存在认知偏差。2016年南通市环保部门共接到1900起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而公安部门全年受理数还不足200起。

南通市环境信访投诉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姚瑶告诉记者,以前碰到有些不归环保部门处理的噪声投诉时,向举报人解释,对方总说我们在推卸责任,现在明确公安部门是责任主体,以后解释就更有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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