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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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大力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完善法规制度支持治气技术研究
危废污染防治法律亟待完善
遵循资源利用基本规律增强可操作性
制定法律防止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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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
遵循资源利用基本规律增强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霍桃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建议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全面修改。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立法机关已启动相关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循环经济促进法》侧重于从理念入手,忽视了以资源循环再利用为中心的执行问题,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张天任说,在修改时,应遵循资源利用的基本规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否更名?

目前,在我国许多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正逐步实现,但是园区之外的资源利用情况以及所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很少被关注。而当前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的问题,恰恰是在园区之外。

对此,张天任提出,由国家主导建立回收网络,从源头上把控,将废品交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将不具备资质的污染企业一律关停。同时,城市废品要建立“按日回收”的处理体系。

“在立法理念上,《循环经济促进法》不能仅从产业模式和理念出发,应遵循资源利用的基本规律,构筑完善的法律系统,增强可操作性。”张天任建议《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名为《资源综合利用法》或《循环发展法》,以更好地体现法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而法案的框架结构应包括一次资源利用、二次资源利用、废品处理、废物处置、回收体系等内容,并对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主体的责任、奖惩等进行规范。

关注资源的生命周期和物质流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了“废物再利用”这个概念。张天任认为,废品和废物是有区别的,不加以区分的话,容易在实践中引起困扰。

“废品通过回收处理,可以对其中的有价物质再生利用;而废物只能被处置,如进行填埋、焚烧等。”张天任说,立法应综合考虑哪些资源可以循环,哪些资源不能够循环;哪些资源可以循环但没有效益,哪些资源既可以循环又能产生效益。

张天任提出,在一次资源利用方面,前端要坚持清洁生产,可以与《清洁生产法》衔接;后端是废物和副产物处理。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固废处理厂或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衔接;对副产物要建立专门的副产物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通过物流、物联网、互联网等手段,将副产物汇集起来进行交易,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

二次资源利用则针对的是废品和废物。废品进行拆解,对其中的有价物质进行再生利用,拆解后的无价物质(废物),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还有哪些成熟经验值得借鉴?

张天任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具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此外,我国浙江长兴的天能集团通过科技创新,在长兴、濮阳兴建了两个再生铅生产基地,铅回收率达到99.9%以上,实现了循环型发展,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双丰收;广东深圳的格林美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开采“城市矿山”第一股。

这些在资源及二次资源高效利用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为修改和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通过实践,张天任建议,法律应明确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延伸为主,涵盖消费者、销售者、处理者、政府等循环者的责任体系。

比如,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的生产企业应履行其生产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将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废弃产品、包装物交给生产企业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其他第三方组织,而不应擅自丢弃;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监督管理的责任,健全和细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环境职责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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