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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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创新让人眼前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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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公布首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环境司法创新让人眼前一亮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 闫艳 见习记者 韩东良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首份《无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

2008年5月,无锡中院正式组建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保审判专门机构——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至今,无锡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案件2254件(其中民事146件、刑事86件、行政61件、行政非诉1961件) ,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称号。2016年无锡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刑事案件47件,同比增长213.33%,审结36件,同比增长620%。

严惩重大环境案件

中德海关首次联手破获一起跨境走私濒危植物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动植物及制品的市场需求也日渐扩大。犯罪分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通过国际邮寄、绕关走私等手段大肆走私珍稀动植物。

2016年7月14日,无锡市中院对无锡首例走私濒危植物案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被判刑。海关查获的涉案珍稀植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多肉植物中的极品—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沈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均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两国7地同时开展行动破获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植物案件。

引入专家论证和第三方治理

养殖场提出的修复方案被专家否定后,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此为依据修复环境

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重要环节之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为环境司法关注的重点。

某养殖场系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2015年9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群众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养殖场的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

经环保部门检测,这个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浓度均已超标,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要求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养殖场未履行到位。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这个养殖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2015年10月27日,法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委托无锡市环保局分别在其3个生态净化塘、最近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同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11月2日,无锡市环保局向法院提交监测报告,显示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修复方案,欲按此方案进行环境污染修复。经庭审质证和专家论证,这个方案无法实现环境修复目标。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重新制订的方案为依据进行环境修复。

据本案主审法官、无锡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郭继光介绍,这起案件分别引入专家论证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在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竭尽全力对受损环境进行科学修复。

经过环保行政部门的督促和检查,被告已经建立了粪便、尿液分离体系,并上马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规范运营,治污设施闲置,污水横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同样,正是基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传统错误观念,被告自己制作了简易修复方案。然而,这个方案却无法满足环境修复的基本司法标准。

在有了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加强职权介入,主动审查环境修复方式的实际效果,邀请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詹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方案进行评估,确认被告提供的方案不能实现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环境修复目标的根本实现。

叠加模式提升震慑力

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模式,吸引近31万网友观看

严厉打击跨界排污新业态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随着各地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有些企业或个人采取跨界排污的方式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在审理华东地区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时,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的叠加模式进行长达5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近31万网友在线观看,进一步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2013年起,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处置“分类垃圾”为名,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取得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他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将生活垃圾运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况下,仍将生活垃圾交徐某及其船队处置。

2015年3月~5月,徐某将生活垃圾交由被告人崔某某卸载并就地填埋,崔某某通过被告人须某某找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边)的卸点,并协助将生活垃圾倾倒,然后用建筑垃圾、土块等进行掩盖。2015年5月至被查获,徐某船队实际在此地倾倒的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未卸载4船中有两船来自徐某某)。

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经有关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及渗滤液检测,固体废物中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中含重金属铬。2015年7月,惠山区政府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4名被告人非法获利9000元~5万元不等。

2016年12月2日,本案当庭宣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

此案系上海生活垃圾倾倒外地第一案,广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罚款、行政拘留进行惩戒,威慑力不足,这也是相关违法主体不思悔改的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即可入刑,由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较少,但如果符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构成条件即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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