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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应及时准确

 

随着《解释》的施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是否及时、到位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特定行为上 “罪与非罪”的认定,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意义重大。

◆赵建峰

今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相关单位可能因此构成污染环境罪。

随着《解释》的施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是否及时、到位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在特定行为上 “罪与非罪”的认定,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意义重大。

认真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条规定是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各地于2015年纷纷开展了首批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但是由于信息公开工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并不直接、成效并不明显等原因,一些地区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有所懈怠,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公布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在《解释》公布之前,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或许只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但《解释》施行后,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违法行为的定性。如果由于各地怠于履行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的职责,进而导致企业特定违法行为无法定罪,一方面,可能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相关工作人员将有可能构成渎职。因此,要认真完成重点排污单位认定工作。

有效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认定流程

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工作看似简单,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项权力实际上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赋予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因此,各有关环保部门在履行这项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在认定主体上,要严格执行《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这项权力,而不宜将权力下放到县、县级市(区)。在履职时限上,要尽可能遵守《办法》规定的“每年3月底前”的工作要求,按时予以认定。同时,一些地区环保部门在2015年公布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发现,短期内可能不需要增加新的重点排污单位,这也是一些地区没有发布2016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客观原因。但从《办法》的规定来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的是“一年一认定”的工作要求,即便不需要增加新的重点排污单位,各地环保部门也应当对当年度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予以发布,以避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可依。在公开的具体形式上,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认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公众所知晓。

严格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

《解释》客观上对环境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契机。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要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尽可能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断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确保企业了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知晓拒不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环境监管。切实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管执法,逐步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履行情况纳入环境监管的范畴。通过对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管执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切实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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