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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到位有奖励 散布谣言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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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省环保厅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到位有奖励 散布谣言要追责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拒不执行应急预案,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了解到的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举措、密切部门配合、强化上下级联动,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提高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四级预警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案》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等7种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严重和紧急程度依次递减。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并对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预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和应急。

厘清职责 明晰步骤

《预案》规定,设立由省环保厅厅长任组长的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记者看到,《预案》逐一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任务分派紧扣部门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事项和配合事项主次分明,避免了出现职责不清、配合松懈、工作不力的情况。

按照《预案》规定,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人员接受应急任务后,要迅速了解有关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性质,必要时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备采取的措施等7项内容。

考核到位 奖惩分明

《预案》规定,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完善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对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具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等8项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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