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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28.6吨危险废物
长丰判处倾倒者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潘骞 通讯员周家林长丰报道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该县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时某某、雷某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这是长丰县首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反映出长丰县对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2016年6月14日,长丰县环保局发现义井乡一废品收购点内散乱堆放着大量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容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规定,长丰县环保局认为,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

长丰县环保局随即将案件材料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同时抄送给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调查。最终确认收购点经营者时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28.6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

2016年8月13日,长丰县环保局将案件正式移送至县公安局,同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3日,长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月1日,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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