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璟 通讯员杜效堂运城报道 山西省河津市开展环境整治“百日大会战”行动以来,坚持对环境违法“零容忍”,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使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据了解,在此次“百日大会战”行动中,已有3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其中,河津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豆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情况下,私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用槽罐车运至荒地排放。公安机关根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河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突查时还发现,某钙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下,撕毁环保局封条擅自复产。执法人员当场对这个公司的生产设备依法实施扣押;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生产现场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
“通过查处这两起案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河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河津市委、市政府将坚决贯彻环境保护部整改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出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地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