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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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培育引导 推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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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培育引导 推动社会共治

 

杨奕萍

环境保护部和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两部委共同就进一步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环保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发的文件,核心目的是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充分重视环保NGO的作用。

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环保社会组织自1978年开始起步,在环境调查、环境监督、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政府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近些年,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我国环保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如自然之友从2011年至今,已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1起,其中立案22起,审结7起。环境公益诉讼基于其所具有的公益性、救济的预防性以及广泛的主体参与等特性,在推动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仅如此,环保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发挥其对政府和企业环境治理的监督作用的同时,还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环境治理服务。如贵阳市花溪区政府近日向环保NGO购买了第三方监督等服务,包括共同保护花溪水库水源地,确保40余万人饮水安全;发动志愿者巡查花溪河,举报不文明行为等。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保社会组织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经费不足、人才紧缺、能力不足、信息数据不足、登记注册难等问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和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向,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良性、健康、自主发展。

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将其列入公共服务主体范畴。通过优惠税制、提供减免税待遇、购买服务等切实有效措施,帮助环保社会组织解决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民政部门资助项目中没有环保类,使得财政支付没有依据,建议在民政部门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助项目中增加环保类。

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探索环保公益创投,培训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提升其职业能力和素养,发挥社会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尤其是社区层面,成立社区环保基金会等组织,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能力,推进其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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