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淄博市建立市对区县环保约谈制度,分情况明确约谈形式和奖惩措施,全面压实基层治污责任。
据了解,约谈制度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市环保局约谈区县环保局长,另外一种是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区县政府领导。
其中,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中3项及以上月平均浓度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比率超过30%的;4项主要指标中,两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比率均超过20%的,由市环保局约谈区县环保局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淄博市环保局报请淄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区县政府领导,主要包括:6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 3项及以上指标月平均浓度连续两个月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指标中,连续两个月有单项指标恶化幅度超过30%的;连续两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列最后一名的。
此外,淄博市将严格考核奖惩,市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按照2017年度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排名,并进行通报。出现上述约谈情况时,约谈区县环保局长的,月考核排名扣10分(百分制);约谈区县政府领导的,月考核排名扣20分(百分制);出现多次的,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
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中,出现约谈区县环保局长的,按同比改善值扣减5微克计算;出现约谈区县政府领导的,按同比改善值扣减10微克计算。一年度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约谈情形的,对约谈区县实施“一票否决”。目前,此措施已经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王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