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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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积极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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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积极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省政府作原告,委托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办理相关案件事宜
 

◆本报记者张杰

见习记者韩东良

“当前,在国内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在江苏省政府和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中,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表示,江苏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这次环境公益诉讼是一次开创性实践,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累有益经验。

顶层设计指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向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江苏等7省市开展试点。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包括江苏省在内的7个试点省市的试点实施方案。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试点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国家推进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改变‘企业污染、公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贺震在庭审中表示。

为什么选择德司达水污染案作为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在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的范围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

贺震介绍说,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将产生的废酸以不足处理成本的价格交给他人处置, 2698.1吨废酸被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

废酸倾倒地处于南水北调东线沿线,当地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此次事件严重污染了水环境,导致附近水厂被迫停产停水,造成严重影响。这次水污染事件,符合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案源范围。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中办、国办的《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江苏省的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江苏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等7个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法涉讼等相关法律事宜的专门机构。在本案中,江苏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受省政府委托办理相关案件事宜。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和省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科员谢婷婷作为原告省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向社会昭告江苏省政府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体现省政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责任担当,表达了省政府对适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大力支持。”贺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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