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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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规范管理中央农村减排资金
明确使用范围 规范分配方式
 

本报记者周雁凌 董若义报道 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印发《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规范分配方式、提出使用要求,以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村节能减排。

《细则》规定,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细则》指出,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3年~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资金预算、保障机制等。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支持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成项目运行维护情况,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在监管方面,《细则》明确规定,各级财政、环保等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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