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璟太原报道 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起,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山西省政府规定,今后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将被处置。
今年,全省将在城市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农村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通知》规定,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
《通知》要求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今后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