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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疆定下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本报通讯员朱成晓乌鲁木齐报道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基准价。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其中,二氧化硫300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000元/吨,氨氮9000元/吨,并明确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对现有排污单位试点初期暂缓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展后给予征收优惠。

《通知》明确,水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据了解,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4项污染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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