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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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集中管辖环境刑事案件
四类案件将在4个县区集中审理,统一裁判尺度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郭静娴

为推进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开创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新格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张家口市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办理意见》),并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标志着,今后,四类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将在张家口市4个县区集中审理。

跨地区、跨层级侦查、起诉和审判

“张家口市将力争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和可借鉴的经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靖介绍说,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一项环境保护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张家口市被确定为全省的试点市,这一改革将为张家口建设绿色冬奥城市、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推行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可以改变各个县区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各县区之间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开创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新格局,有利于统一执法裁判尺度、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行为、有利于形成集中审理、专业化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永祯说。

他认为,实行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可以使张家口市的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保护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健全,环境保护审判、检察和侦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得到提高。

目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已联合成立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项事务。三部门联合会签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试点县区和总体目标任务。《办理意见》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类型及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定位、程序衔接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

田永祯介绍说,“结合张家口市地域面积、各县区侦查、公诉、审判部门人员和机构设置以及环保刑事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了将张家口市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试点县区为: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

记者从《实施方案》中了解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将承担张家口市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赤城县、怀来县检察机关和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将承担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桥东区、桥西区、万全区、怀安县检察机关和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蔚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承担蔚县、阳原县、涿鹿县检察机关和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承担沽源县、尚义县、康保县、张北县检察机关和法院管辖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公诉、审判工作。

《办理意见》明确,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除上述4个法院及检察机关外,张家口市其他县区暂不受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支队、治安支队、森林公安分局、各县区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释 义

哪些案件被纳入刑事案件范围?

田永祯解释说,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案件,主要包括四大类。

记者从《办理意见》中看到,这四类案件分别为: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

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

三是贪污贿赂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

四是渎职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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