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红 陈晓民
新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环保、公安和检察院三部门加强环保协作配合,统一法律适用,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等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犯罪的强劲合力。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久侦不决等问题突出。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取证鉴定难、移送或者立案标准不统一、证据适用范围不明确、监督信息渠道不畅等多重问题叠加,也增加了打击环境犯罪的难度,影响了各方环境保护资源合力的发挥。
近日,陕西省澄城县建立联合侦办衔接机制,成功侦办了一起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批捕嫌疑人两名,涉案交易金额高达1500万元。案件侦破过程为其他地方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一体联动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案情回放
非法拆解电瓶,夜间非法炼铅,违法处置、倾倒危废
3月13日夜,澄城县环保局接举报称,在陕西澄城华友镁业有限公司一处废弃厂房内,有人用拆解的废旧电瓶冶炼提铅,严重污染环境。
接到举报后,澄城县环保局立即出动,同时联系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废旧厂房内有一台小型改造冶炼窑炉及附属设备,约1.5吨重废旧蓄电池拆解物和焦煤配成的生产原料堆在地上。在现场西北侧30米处另一处废弃厂房内,发现两饼约两吨重疑似铅块成品。
“冶炼产品涉及重金属,原料和废渣应为危险废物,初步判断这是一起非法炼铅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澄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宋斌说。
案情重大,县环保局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和县政府,并连夜协调县公安局先期介入,联合开展案件侦查。
县环保局连夜对涉案场地和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厂区及周边进行了取样,第二天一早即送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快速检测,锁定证物。
据宋斌介绍,利用土法窑炉冶炼,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放废气,使用废旧厂房在夜间进行隐蔽生产逃避监管,将产生的废渣就地露天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澄城县公安局也在接到环保局协查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我们已对非法生产的工人进行控制,查获了生产台账和部分账本资料。”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韩大队长说,经连夜突审后,初步锁定这是一起组织严密的非法经营团伙。
因第一次办理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没有任何经验。案件侦查开始第二天,澄城县环保局即与县公安局联合召开案情分析会,会商判定先期发现的炼铅现场只是第一现场,应该还有废旧电池拆解收集贮存的第二现场。会议决定,继续深入调查,在全县境内开展地毯式排查。
迅速联动
环保、公安成立专案组,追溯危废源头,锁定疑犯
3月15日,澄城县环保局将立案材料正式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当日,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县环保局联合县公安局成立“3·13”污染环境案件专案组,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
“这些废旧蓄电池如何收集?如何转运?如何拆解?如何炼制?”在专案组第一次案情分析会上,澄城县环保局局长李云鹏向专案组指出案件侦办方向。
3月16日,经全面排查,县农业园区管委会在辖区益千利棉业有限公司一处废旧厂房内发现废旧电瓶拆解和堆放现场。经查,大部分原料已被转移,现场只剩下部分废旧电瓶外壳堆于仓库一角,据门卫介绍,前一晚共计转运两辆卡车废料。
专案组迅速以此为线索,顺藤摸瓜,从仓库清理现场、遗留物品和现场痕迹判断,距离益千利棉业有限公司5公里范围内应为转移嫌疑区域。经审讯和排查,很快在邻县蒲城县永丰镇陕西永宏水泥有限公司院内发现第二现场。
就在专案组拘留审查涉案嫌疑人李某(陕西省澄城县人)和刘某(陕西省蒲城县人)后,一条重要线索浮出水面。据嫌疑人透露,他们先后在多地采取打游击的办法,收集废旧电瓶拆解炼铅,并将成品铅和铅灰卖到外省,将废物乱倒,每次都侥幸逃脱。“看来,这回总算在澄城栽了。”专案组成员澄城县环保局副局长张建军说。
专案组通过对刘某、李某等人的审讯笔录进行分析、比对,结合前期调查和走访情况,最终发现,一条包括收集、转运、拆解、生产、贩卖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逐渐清晰。
专案组认定这是一起跨省、团伙非法炼铅及处置危废污染环境案件。专案组立即相应调整了办案思路,加大了侦查力度。
很快,专案组查明:蒲城县永丰镇陕西永宏水泥有限公司院内为该非法炼铅团伙的主要经营场所,涉案人员应在10人以上,涉案铅块和危废数量较大。
统一行动
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局网上追逃穷追不舍
3月21日,案件侦办工作进展顺利,专案组决定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办和调查,引导案件取证和固定证据。
4月21日,经过近一个月连续侦查,多次召开联合案情分析会和案情通报会,反复组织到现场实地勘察,联系多家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证物进行精密检验,在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案卷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案主要嫌疑人李某和刘某批准逮捕。县公安局对其余犯罪嫌疑人展开网上追逃。
经查实:自2016年以来,刘某在蒲城及周边一带从事废旧电瓶收购,向李某长期供应废旧电瓶,进行拆解。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彭某(福建人,在逃)合伙雇佣多名工作人员,租用澄城、蒲城等县的废旧厂房,使用简易改造窑炉从废旧电瓶拆解物中冶炼提铅,在夜间进行隐蔽生产,将产生的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不进行任何防护处理,就地露天倾倒,将铅灰非法售卖给没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外省嫌疑人,涉案交易金额高达1500万元左右。
据悉,这起案件已成为陕西成功侦办的首例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侦办难度大,对环境违法行为震慑效果好。
案件启示
加强业务培训 提升实战能力
澄城县环保局局长李云鹏
“3·13”案是“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颁布以来,陕西省一起由环保、公安和检察联合快速侦办的典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案件的成功侦办斩断了横跨于多省的非法炼铅利益链。其次,给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污染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第三,查处了大量的危险废弃物,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借鉴的经验不多,出现了案件取证和固定证据非常困难的情况。一是涉气污染物超标难取证,非法冶炼行为一经发现,即会停止冶炼,不能因为要取证,而恢复污染行为进行监测;二是土壤污染超标取证尚无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定,未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三是危险废物处置和保全难度大,缺少操作性强的指导办法;四是行政衔接还存在困难,按照新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虽然案件侦办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对接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难以对接的环节。
加之,本案的嫌疑人环境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地认为回收废旧电瓶拆解和土法冶炼行为是废物利用行为,只知道可能违法,但不知道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污染大气行为带来的严重环境危害,也不清楚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势。
今后,应经常组织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业务培训和成功案例交流学习,较快提升基层办理污染刑事案件的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