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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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环境诚信监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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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环境诚信监测势在必行

 

企业单位等要自觉接受环境监测,通过环境诚信监测组织和改进生产,使环境诚信监测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谭铁安

5月23日下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强调,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环境监测的最新定位,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基本方法、主要措施、重点环节、基本目标等,给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综观环境监测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构建环境诚信监测体系当属重中之重。在一些地方的环境监测工作中,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应企业需求改变监测数据、因担心负面影响而数据造假、权力干预数据造假、监测数据不公开或不全面公开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环境监测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人们对环境监测的认同度存在异议,存在不信任感。正因如此,环境评估、环境数据、环境监测监督包括环境执法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越过环境评估门槛无视环评法律效力的现象时有发生,环境监测监管的现状堪忧。

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构建环境诚信监测体系作为环境监测的关键来把握。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诚信监测的认识。环境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环境监测监管执法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先决条件。在现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下,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和贯穿于环境保护始终的手段,不得有半点虚假,必须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和环境监测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企业单位等要自觉接受环境监测,通过环境诚信监测组织和改进生产,使环境诚信监测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其次,要强化环境监测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关键在于一些监测数据和报告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在某些环节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要将监测赋予法律效力,必须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确保监测的权威性。要强化环境监测成果运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结果的权威性,强化其法律效力。

第三,建立环境诚信监测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环境诚信监测体系,必须对环境失信监测给予追究。要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环境监测责任,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环境监测责任落到实处。对伪造、篡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等行为要实行终身追责制,依法严肃查处。强化环境监测的过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负责任的监测行为。通过严谨、专业的环境监测监督,保证环境监测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第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构建环境诚信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监测的社会功能和指导价值,让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监测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举报机制,注重发挥公众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监督作用,弥补环境监测中的不足。及时完整地将环境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环境诚信监测社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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