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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西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查重点是市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本报记者杜林 张林霞南昌报道 江西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对江西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两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市、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市、县(市、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市、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两年开展1次。

各设区市的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年度评价工作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经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将结果上报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年度评价按照江西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包含地方资源利用(权数29.3%)、环境治理(权数16.5%)、环境质量(权数19.3%)、生态保护(权数16.5%)、增长质量(权数9.2%)、绿色生活(权数9.2%)、公众满意程度等7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办法》明确,目标考核年为2018年和2020年,考核年的9月底前完成对前两年的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在考核年开展自查,由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汇总本辖区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形成本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省委、省政府,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目标考核按照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具体包含: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等内容,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为加分项。

据介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年度考核中有考核得分低于60分、未完成约束性目标达3项及以上以及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或监测数据并被查实的3种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牵头部门汇总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实施部门提供的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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