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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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需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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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需尽快制定

 

◆王冠楠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些省份制定了地方排放标准。为全面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笔者认为,当前应制定出台相关的国家级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接管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分散式的小型独立处理设施。前者通常有比较完善的运行维护措施,设备可实现长期稳定运转,可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但后者由于种种原因,出水水质难以保证。

一是进水量少。一些地方在设计建造污水处理设施时,一般按照每人每天用水量100升的标准来确定,但实际上,每人每天用水量普遍达不到100升。而且一次利用过的水有很大比例通过浇花、浇菜等方式实现二次利用,排入污水管道的水量更低。所以人口较少的分散村庄,其污水处理设施总是“吃不饱”,设备使用寿命便会大大缩短,处理效果相应打折扣。

二是运行维护难。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资金并不宽裕的村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电费、设备保养维修费用均难以得到保障。设施总是“晒太阳”,久而久之也就难以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

三是处理工艺限制。迄今为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尚未形成成熟可靠、普遍适用、成本低廉的工艺和模式。一个村庄的污水管网和独立设施,建设成本普遍达到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有的工艺虽然处理效果好,但运行维护成本高;有的工艺比如人工湿地虽然运行成本低,但是出水质量相对较低,而且使用地域受限。

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以上问题短期之内也难以从根本上全面妥善解决。鉴于客观实际,笔者建议在制定排放标准时要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具体指标要科学。指标的设置和限值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从一些省份已出台的标准来看,指标数量较少,集中在农村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因子上,便于监测,而且限值相对较宽松。对于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农村,也可分级设置标准。

其次,标准应用要合理。标准的作用主要在于填补空白,改变“无标可依”的状况,因此适合作为一种参考性标准,促进各地全面、规范、持续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当前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全面普及,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覆盖率。待覆盖率较高、时机成熟后,可逐步提高标准,或作为强制性、约束性的标准来执行。

第三,技术研发要加快。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采用过于复杂昂贵的工艺有点“大材小用”。而且农村地区具有广阔的自然消纳能力,不必拘泥于照搬城市、工业污染的治理模式。因此,迫切需要研发适合农村的处理方式,既能满足这一标准的要求,又价格低廉、维护简单,用更少的资金获得更高的环境效益,提升治理的性价比。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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