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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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推行强制责任险势在必行

 

◆张智全

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

我国在2007年就开始试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借以解决环境污染后企业因资金匮乏不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难题。但由于不是强制推行,此保险制度试行十年来效果有限。因此,将实践中“叫好不叫座”的环境责任险改为强制险,不仅有助于补齐法律短板,更有助于从根本上破解“企业污染社会埋单”的困局。

从法理上说,“谁污染谁担责”理应是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让政府为此“埋单”,此举不但有悖权责或群众对等的法治原则,反而更会助长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加剧环境污染。

鉴于此,在借鉴国际经验之余,应严格按法律责任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将环境污染的赔偿让企业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予以适当分担,无疑是终结“企业污染社会埋单”顽疾的良方。

同时,一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缺失会导致企业在没有强制力的约束下,往往出于利益的考虑而不愿在环境污染责任险中加大投入。这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十年间效果有限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囿于强制力的缺失,政府和环保部门因为“于法无据”,也不可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其赔偿责任自然就会落在负有环保职责的政府头上,有时根本无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对破解“企业污染社会埋单”的环保困局而言,显然更有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是对以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必将有利于环境监管和化解企业环境风险。尽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施行还有赖于保险制度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出台,但无论如何,都应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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