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地方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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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分4个类别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企业名称,所属区(县)、镇(街道)、村(居),有无治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等基本情况,根据相应情形确定采取不同措施……”这是记者日前从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统计表上看到的信息。

整治“散乱污”企业,明确标准很重要。记者看到,在《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淄博市明确了纳入“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8个条件,只要符合一项条件,企业就要纳入综合整治。

淄博市各区县按照“镇不落村、村不落户”的原则,对各自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摸排整治。按照关停取缔、限期完善、治理提升、搬迁改造4个类别,逐一确定整治类别、整治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注重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整合治理、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催生一批新的企业。

为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淄博市各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主动上门服务,指导企业抓好改造提升,完善各类手续,确保规范生产运行。

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的8个条件:

1.不符合市及区县整体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行业或区域专项规划的。

2.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淘汰类的。

3.应当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安全、工商、质监等手续而未办理或不完善的。

4.超过行政审批范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5.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配套、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

6.位于“禁燃区”内,存在直燃煤设施或其他污染物排放影响环境的。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

8.被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组或省环保督察组定义为 “散乱污”企业的。

“散乱污”企业整治的4个类别:

关停取缔类

《淄博市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所列的1466 家“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取缔,落实 “两断三清”( 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符合先进生产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的;违法用地、违规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的;无证无照或发改、国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电力等方面手续不全,乱搭滥建,且无环保治污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治理无望的;未进入园区、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小化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成本高、市场发展前景差的。

限期完善类

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后能够达标排放,不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后能够消除隐患,仅存在手续不完善情形的企业。

列入限期完善类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把关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完善各类手续。手续完善后,可恢复正常生产,纳入日常监管。

治理提升类

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列入治理提升类企业,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停产治理。

搬迁改造类

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由于布局分散、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企业,要按照“先关停、后治理、再入园”的原则进行整治,依法实施搬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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