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明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海南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主要因为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违反查处分离的规定,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是一件对超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典型案例,却因未获法院支持而败诉,的确令人感到有些遗憾。其败诉原因在法院的判决书和专家的点评上都已经指出:出在程序规范上。
近年来,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一直的依据和主要的证据就是我们的监测报告,而且监测机构都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其数据完全没有问题。新的“两高”环境司法解释还规定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毋庸质疑,但实际运用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值得反思。
从目前情况看,因程序违法败诉的环保行政诉讼案件不在少数,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案件也并非首例,可以说已有前车之鉴,但是现实依然是一些环保主管部门不断地重蹈覆辙。说到底,主要还是一些环保部门存在“三重三轻”的执法症结:“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轻程序”,“重结果、轻程序”。
时至今日,一些环保部门对程序约束还是不够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沦为摆设。实体是解决实体问题,程序是用什么方法和途径来解决问题。说通俗一些程序就是办事的规则,轻视了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规则。实际上,若忽视了办案程序,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儋州环保局作为儋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处罚过程中,环保部门可能更多的是关注监测报告本身和监测数据质量,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都在重视案件处理的结果,看结果是否公平、是否合法、是否满足人们的公序良俗的观点。
不把程序当回事,图省事,少环节,抄近道,最终换来了败诉的结果,实则太不应该。
例如本案提及的监测报告的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程序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由于程序上的缺失,经不住拷问,导致疑点重重,其行政执法行为当然就经不起推敲,法院审理岂会忽视,企业又焉能认账?因程序违法动辄被诉诸公堂,一些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教训。
程序是保证环保部门有效实现目标的合理设计,应该成为环境执法人员的自觉遵循。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没有良好的程序,不严格执行程序规范,实体法的实施必然受到影响和限制。
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摒弃环境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如果能坚持正当程序,程序正当原则得到尊重,也就不会给法治建设和环保事业造成损害。在全面依法治国正在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环保部门更应时刻绷紧程序这根弦,类似的情形才不会再次上演。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