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全市6个区的党委政府,以及45个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市直部门、省部属驻厦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评价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分年度评价考核和综合考核。年度评价考核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为主;采取日常检查督导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季度督导、半年评估、年终考评。年度评价考核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当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情况作相应调整。
综合考核以5年规划中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重在强化各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
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实绩综合考评、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当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责任事件,或工作失职导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为确保考核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评审团审议制度。厦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指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结构变化,持续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加入评审团。
沈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