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公布了2017年全区冬季燃煤质量专项抽查结果,其中供热单位和使用燃煤锅炉企业抽查合格率仅为51.8%,煤炭经销企业抽查合格率为79.4%。
根据宁夏“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区22个县区的各煤炭生产经销企业、供热单位和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煤炭样品525批次,合格361批次,合格率68.8%。此次抽查基本覆盖全区所有县区及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供热单位和使用燃煤锅炉企业,反映了宁夏燃煤的整体质量状况。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煤炭销售单位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供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供应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
据悉,对本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和燃煤使用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将及时移送给各地市场监管和环保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按照《通告》,宁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1倍~3倍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