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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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探析
以垂管制度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环保工作
让群众拥有更多的环境获得感
生态文明建设须全面系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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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垂管制度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环保工作

 

◆敖平富

全面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管制度改革),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重点任务。笔者认为,各地应牢牢把握“十三五”这难得的窗口期,抓住垂管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重点任务、关键环节,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由条块分割向条块结合转变。垂管制度改革不是改变或弱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而是要推动责任落实。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改善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实践证明,贯彻落实中央环保决策部署越坚决、越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就会越健康、越协调。反之,经济社会发展就会不协调、不可持续,甚至付出沉重代价。

垂管制度改革后,地方党委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相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性、自觉性,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环保部门要履行好统一监管、统筹协调的职能,立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整合辖区环境监管力量,加强对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环境责任由权责不清向权责归位转变。长期以来,生态环保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交叉、重叠、越位、缺位,以及有权无责、重权轻责、权责不清、揽权推责等现象。实施垂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让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都认识到生态环保是共同的责任,必须主动参与进来,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究,实现权责一致、权责相当。

要将生态环保相关任务分解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生态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生态环保工作的班子成员对生态环保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环境监管重点由督企向督政转变。根据改革精神,省级环保部门在完成督企重点任务的同时,设立环境监察机构,专司督政。笔者认为,一要坚持问题导向。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群众环境信访投诉等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要推动环境监察方式创新。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环境大数据平台为支撑,整合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信访投诉、网络舆情监控等多方面数据,实行网上受理与实地查证联动、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联动、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联动,倒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责任。三要加强监督问责。要强化环境监察结果的运用,对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不到位的,要动真碰硬,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诫勉谈话等刚性约束手段,督促整改落实;对于发生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落实生态环保责任严重不力的,要敢于“亮剑”,该追责的要追责,该免职的要免职,该移交组织处理或司法处理的要移交,形成重拳治污、重典压责的高压态势。

环境监管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转变。实施垂管制度改革对环境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转变监管理念,构建基于信息化的现代环境监管体系。

一要构建智能化监管体系。建立覆盖全区域的网络监控平台,充分运用在线监控、流动监控、视频监控等智能化监控手段,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重点污染源等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污染企业信息、重点污染源统计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为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环境监管、业务协同提供支撑。

二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境问题信息、环境责任落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壁垒,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格局。完善环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责任落实与财税、金融等政策挂钩,倒逼企业落实环境责任。

作者系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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