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常州借垂改打破执法小圈子
巢湖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不遗余力
邯郸开展钢铁行业 专项执法行动
织密建设项目 环境监管法网
执法人员 初心不变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贯彻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织密建设项目 环境监管法网

 

尹学庆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要求,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是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为有效落实源头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制度,消除管理真空,《条例》进行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顶层制度设计,增加了新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和措施。

作为一线执法人员只有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手段严格依法履职,坚决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才能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如何加强建设项目事前管理?

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行为

虽然我国1998年就立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过去最高仅处20万元罚款,长期以来“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实施处罚,上不封顶。因此如发现未报批环评文件或者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高额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坚决打击擅自降低环评类别违法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体现了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只要在环境保护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即可完成备案。由于备案过程简单,环保部门仅存档备查,不进行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审查,备案结果不会对管理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自年初备案制度实施以来,也发现了本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审批的建设项目,却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仅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北京市通州区就发现了两家单位以登记表备案手续代替环评报告表审批,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环保局专门下发通报、公布备案无效,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将直接面临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被处罚的法律后果。

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是环评分类管理的依据。执法人员在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时要核对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规模,根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是否在环境敏感区域等环境功能要素,确定和甄别建设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环评类别,坚决打击擅自降低环评类别、规避环评监管的行为。

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

改革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方式,取消验收许可是《条例》的重大变化之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与《条例》已经统一,固废、噪声领域的环保验收方式也将尽快完成修订和统一。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将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纳入“双随机”污染源监管系统,做好有效衔接,加大工业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类建设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建设项目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范围,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如何加强建设项目事中环境监管?

验收许可这种一次性监管方式取消后,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例》增加了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建设阶段的环境保护责任。

在对项目建设过程检查时,执法人员一是要查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看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列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所需投资概算;二是检查施工合同,看是否将配套环保设施数量、种类及建设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环保资金是否确有保障;三是在施工组织阶段,要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看环保设施是否与生产、运营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是否故意拖延滞后,发现违法要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如何加强建设项目事后环境监管?

加强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验收是落实环评措施的重要环节。《条例》改革验收管理方式,将环保部门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强化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编制验收报告;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报告等信息。

为落实环保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投产使用制度,环保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管。一是依托“双随机”污染源监管平台,检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自行开展验收工作;二是依托国家“验收信息平台”,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检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公开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环保部门和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发现未验先投或者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要按《条例》第二十三条处最高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对责任人也要依法处罚。发现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验收报告的,除处罚外还要将违法信息计入诚信档案,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严格验收期限,严控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调试等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为有效防止不法者钻空子、利用验收期限以验收的名义行违法排污之实、“久调不验”,验收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严格把握验收期限。对于一般的建设项目,要求自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只有行业技术规范对调试有明确要求的,才需要调试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验收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年。

检查时要首先调查项目竣工日期,查阅国家“验收信息平台”,看建设单位是否填报公开了项目竣工日期,对未填报的在督促填报的同时要调查项目实际竣工时间并做好调查笔录。其次要调查实际验收和投产情况,再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超期行为,如果超过3个月或者超过合理的调试验收期限未完成验收工作且已经投产,就要按未验先投依法处罚。对调试期间发现有严重污染或故意拖延调试验收时间的,要及时组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调试期间不免除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如监测超标要依法处罚直至按日计罚,绝不给不法者留下偷排和拖延空间,坚决遏制“久调不验”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监察执法人员要主动适应改革形势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构筑和不断夯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法网,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新增污染而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