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林霞南昌报道 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工作并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江西将开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江西按照国家环保税给定幅度的下限执行,主要是考虑到排污费实行近两年以来,比较符合江西的实际情况。”江西省财政厅政策规划处处长苏昌平介绍说。
为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以下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据了解,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