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亮 陈中颖 卢文洲
污染源普查实际上是对全部社会经济活动的摸底调查,一方面,不可避免会涉及各行政机构的主管领域;另一方面,将社会经济信息转化为污染排放信息仍是难点。如何才能做好普查工作、提高普查质量,笔者谈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分工协作和分级管理,整合政府行政资源。
为了解决环境保护依靠各级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近年来,国家陆续推行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环保垂改等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保主体责任,凝聚了社会共识,形成了环境共治的新格局。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原则是“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和分级管理是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必然举措。一方面,有的污染源信息由不同部门掌握,有的污染防治工作由单一部门负责,因此应大力推进各部门对普查的认识和参与,通过联合发文、共建机构、定期会商等方式强化部门协作。另一方面,我国疆域辽阔,各级政府和普查机构应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和开展质控。如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和技术指导,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数据审核,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让普查工作更高效。
二是建立第三方技术支撑体系,调动社会服务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明确要求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本次普查要结合10年来污染结构的变化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目标导向,优化设计普查方法,准确掌握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有较高的专业性。虽然各地已在第一次普查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对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社会服务成熟的普查内容,应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充分调动第三方服务资源参与普查,强化全过程科技支撑,提高数据可靠性和后管理水平,把行政资源集中投入到组织管理和质量管控上。
三是强调基量和活动水平调查,挖掘现有数据资源。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等污染源背后是千万个排污主体,排污主体及其活动信息分散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既要了解基量也要调查活动水平,应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要求,充分挖掘各部门的统计、监测、调查普查等数据资源。例如,农业源普查中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数量多、年际变化大,应采用近两年农业普查和农业部门历年来统计数据进行基量统计,通过抽样调查分析活动水平变化情况。又如,生活源普查中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统计工作量较大、技术要求高,而水利部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中已开展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近年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中也掌握了大量的排污口基础数据。本次普查应充分结合上述成果,重点开展排污量的监测和核算工作,尽可能避免重新“地毯式”摸查排污口。在推动现有数据共享中,既需要国务院各部委做好顶层规划,也需要基层政府各部门通工易事,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