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宁波市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及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作了全面规定,以有效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意见》明确了近岸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提出了组织领导、打捞清理、源头治理、监管处置能力建设、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等5项主要任务措施。根据计划,2018年实施石浦港海漂垃圾联合整治工作试点,2019年全面开展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的清理处置行动。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意见》还明确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强调加大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清理力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港口、码头、海堤、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近岸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其使用的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面漂浮物垃圾;其他近岸海面的海面漂浮垃圾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据了解,自2013年起,宁波市海洋部门启动“象山港海域海洋表层废弃物清理”公益行动。5年来累计投入专项经费130万元,打捞并集中处理表层芦苇、秸秆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4400余立方米,取得明显成效。 王璐